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田明德
債 務 人 鐘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
│ 編 │ 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及 循 環 利 息 │ 遲 延 利 息 │ 違 約 金 及 代 墊 費 用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0月10日起至 │延遲還本付息時(即 │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001 │238,972元 │清償日止,按年息3.72%計 │自民國105年10月10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算之利息 │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前│
│ │ │。 │按前開利率計算之遲│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 │
│ │ │ │延利息。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以本金新臺幣45,191元計算│無 │新臺幣300元。 │
│002 │47,124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3日起 │ │另代墊費用新臺幣86元。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7%│ │ │
│ │ │計算之循環利息。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