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7號
CHDV,106,司促,1027,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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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田明德
債 務 人 鐘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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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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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及 循 環 利 息  │  遲 延 利 息  │    違 約 金 及 代 墊 費 用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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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05年10月10日起至 │延遲還本付息時(即 │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001 │238,972元        │清償日止,按年息3.72%計 │自民國105年10月10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算之利息        │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前│
│  │            │。           │按前開利率計算之遲│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 │
│  │            │            │延利息。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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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本金新臺幣45,191元計算│無        │新臺幣300元。            │
│002 │47,124元        │,自民國105年12月13日起 │         │另代墊費用新臺幣86元。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7%│         │                  │
│  │            │計算之循環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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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