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榮村即徐詩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徐榮村即徐詩博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
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
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2.22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105099元整,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計算之利息。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50
9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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