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4號
CHDV,105,重訴,64,2017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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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卓煒傑
      卓誠
      陳良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請求將本院
102年度司執莊字第4891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5年1月22日所製作
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更正表八),應更正如其所提附件分配
表所示(原審卷103至105頁),案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此
提出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依上開分配表執行清償拍賣所
得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180,000元。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08,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
補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按對造人數檢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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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