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劉文獻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崙專
上 訴 人 劉西東
劉庭發
劉信佑
劉明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28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