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29號
CHDV,105,訴,929,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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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鄭建業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林阿義
      林火福
      林語蔓
      王林枰
      林淑鳳
      鄭吉致
      鄭琦蓉
      鄭汝純
      鄭汝茵
      鄭安栗
      鄭景豪
      鄭溢成
      林鄭阿專
      鄭素真
      鄭素菊
      柯欽財
      林謝麗雲
      謝崑崙
      謝素貞
      朱清福
      朱清萬
      朱松昆
      蔡英淑
      朱為清
      朱為明
      朱票霞
      楊西庚
      楊炳坤
      楊坤泰
      楊儀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鄭丁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 代理 人 傅泯瑄
被   告 許茂霖
      鄭水春
      鄭全挺
      鄭建發
      鄭炎輝
      鄭萬看
      鄭戶
      鄭良正
      鄭朝培
      鄭生和
      朱為清
      鄭清溪
      鄭合發
      鄭銀河
      鄭裕豐
      鄭東呈
      吳宗恩
      鄭隆慶
      鄭金能
      鄭谷村
      鄭永村
      鄭燕清
      鄭張葉
      鄭榮聰
      鄭榮傑
      施東隆
      鄭東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 代理 人 傅泯瑄
被   告 葉武雄
      鄭文珍
      鄭文村
      鄭和仁
      葉淵進
      鄭財益
      鄭智元
      鄭智堯
      鄭信易
      鄭志昌
      鄭榮中
      謝俊祥
      鄭登容
      鄭嘉熙
      徐文順
      徐文豊
      徐文淇
      鄭宗麟
      張儷馨
      柯欽財
      柯欽煌
      鄭勝嘉
      吳鎧琹
      徐嘉敏
      徐嘉汶
      鄭家慶
      謝佳修
訴訟代理人 謝阿生
被   告 鄭寶桂
      鄭淙桔
      鄭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
繼承人鄭好之三子柯水生之繼承人除被告柯欽財外,尚有其它子
女未列為本件被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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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