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86號
CHDV,105,訴,886,2017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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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林伯捌
原   告 李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被   告 詹文吉
被   告 何憲芳
追加被告  林兆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追加被告林兆乾之住所「台北市○○區○○路00巷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里○○路00巷0號11樓」;案由欄所載「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更正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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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