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48號
CHDV,105,訴,548,2017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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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林黃秀枝
      林芳玲
      林鈴琍
被 上訴人 林義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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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