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85號
CHDV,105,訴,1085,2017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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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啓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韻如即富玖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3,89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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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