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8號
CHDV,105,國,8,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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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8號
原   告 張瑪莉
      龍素娟
      陳芳鈴
共同訴訟
代理    黃錫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員林市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於起訴前,以書面向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員林市戶政事務所請求,並經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員林市戶政事務所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 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 起損害賠償之訴;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1條 第1項前段、第1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員林市戶政事務 所國家賠償,惟並未提出業已向被告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員林 市戶政事務所請求協議,經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員林市戶政事 務所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爰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上揭法條規定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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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