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李晁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誌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