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07號
CHDV,104,訴,1007,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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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劉力仁
法定代理人 蕭英詩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被   告 劉燕清
被   告 劉清田
被   告 劉鶯竹
被   告 劉戍雄
訴訟代理人 劉双鳳
被   告 劉鎭璋
被   告 劉堉宏
被   告 劉志修
被   告 劉志信
被   告 游承諺
被   告 劉銘進
被   告 劉烱男
前列劉燕清劉清田劉戍雄劉鎭璋劉堉宏劉志修、劉志
信、劉銘進劉烱男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受告知人  張美惠
受告知人  賴令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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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