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李文良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被 告 楊如柏
謝明秀
陳淑薰
陳淑津
陳靖涵
陳妙蘭
陳世基
楊麗藻
楊真真(國外公示送達)
楊巧巧
楊妙妙(國外公示送達)
楊瑋能
楊曉白
楊岱樺
黃光茂
黃保發(兼方金連之承受訴訟人)
黃冠智(兼方金連之承受訴訟人)
黃妙印(兼方金連之承受訴訟人)
李瑞謀
李蓉華
李蓉玫
李瑞芳
李瑞祥
李天地
李秀滿
李秀梅
李芳佳
李賴麥
李芳洲
李秀玲
李芳存
李芳祥
沈李富美
張皓雲
張秦維
張翔然
李慶永
李金如
李泗滄
李泗炳
李國言
李泗烈
李綮昇
李金培
施李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基財
被 告 李松山
李江松
李隨友
訴訟代理人 李豐裕
被 告 李義三
李光華
李銘輝
李陳彩雲
訴訟代理人 李一聰
被 告 李振雄
李長興
李宏哲
李高
李望
李城
李慶嘉
李昭明
訴訟代理人 李壽傳
被 告 李邊財
李琨煌
李垂沛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琨煌
被 告 李埀錦
李建郎(兼李進益、李進登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高
被 告 李山田
李坊社
李山寶
李木記(兼李柳樟、李志哲、李振綿之承當訴訟人
)
李妙墩
李奉宜
李長政
李建旺
李灣斌
李添福
李根義
李丙戌
李堆鉢
李介錫
李瑞雄
李昌子
李瑞勝(國內公示送達)
李瑞振
李瑞杰(國外公示送達)
李秀美
李仕勲
李瑞彬
李秀枝
李秀敏
李周雪娥(兼李金龍之承當訴訟人)
李芳泉
李志能
李嘉哲
李嘉祐
李隨華
李誠
李瑞
李凱致
李詹綉錦
吳秀子
林雪花
李柯金鳳
李隨吉
李素氣
李隨旺
李素如
李垂榔
李加奈
李赫宇
李偲綺
李麗娟
方鑫岩(兼方金連之承受訴訟人)
方枸清(兼方金連之承受訴訟人)
方彥棻(兼方金連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鈴(即李芳下之承受訴訟人)
李奇翰(即李芳下之承受訴訟人)
李隨興(即李隨松、李陳彩雲之承當訴訟人)
李清錕(即李漢波、李錦雙之承當訴訟人)
郭麗娟(即李垂讓、李金福、李振宗、李永傑、李
永發、李泗滄、李泗銘、李泗然、李淯瑋、李育叡
、李益原、李富裕之承當訴訟人)
李基財(即李翠芳、李翠芬、李煇煌、李鎗州之承
當訴訟人)
李育誠(即李垂泰之承當訴訟人)
李光輝(即李垂泰之承當訴訟人)
李光亮(即李垂泰之承當訴訟人)
吳錦川(即吳李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吳桂長(即吳李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吳玉津(即吳李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吳桂文(即吳李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李顧月女(即李榮泰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銘(即李榮泰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盛(即李榮泰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和(即李榮泰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安(即李榮泰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玉(即李榮泰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心(即李榮泰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