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續更字,103年度,2號
CHDV,103,續更,2,20170221,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續更字第2號
請 求 人
即 被 告 李張菊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相 對 人 林志明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劉玉英即李森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李琴美
      李振智
      李司民
兼訴訟代理 李振武
○          00弄0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幸真
      唐淑卿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憲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