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鴻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鴻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鴻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趙鴻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104 年度訴字第26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78號、104年度訴字第 525號判決書、執行指揮書6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見 執行卷第4頁)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四、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 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4、5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 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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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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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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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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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31日 │104年3月31日 │10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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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案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17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17號 │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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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 │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7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年8月21日 │104年8月21日 │10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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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 │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78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4年9月12日 │104年9月12日 │10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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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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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12日 │104年7月15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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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78號 │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 空 │
│事實審├───┼───────────┼───────────┤ │
│ │判 決│104年9月25日 │104年12月29日 │ │
│ │日 期│ │ │ │
├───┼───┼───────────┼───────────┤ 白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78號 │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 │
│判 決├───┼───────────┼───────────┤ │
│ │判決確│104年10月30日 │105年1月23日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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