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崇民
具 保 人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執字
第691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雅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雅惠因受刑人蘇崇民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崇民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時,經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有該署保證金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 卷可稽。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以105年度台上 字第28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執行,嗣經該署於105年12月9日向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到 案執行,並於105年12月12日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經合法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再 核發拘票,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 達證書2紙、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各1份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