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號
CHDM,106,單聲沒,14,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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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滄
      林天章
      吳金峯
      陳清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偵字第8617號、106年度
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主機板壹塊,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滄林天章吳金峯陳清魁 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400元、麻 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方位骰子1顆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彰 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9月7日,在彰化縣○ ○鄉○○村○○路○○段000○000號處所,查獲被告黃振滄林天章吳金峯陳清魁涉嫌賭博財物,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617號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扣案之5,400元、麻 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方位骰子1顆,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財物,則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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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