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6號
CHDM,106,交簡附民,6,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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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崇生
被   告 郭丁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2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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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