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國平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3978、4179、4458、6669、6934、7141、7492、7777、7905、
8536號、105年度偵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國平、李俊賢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犯罪 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各犯多件加重詐欺 取財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 之原因,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均有羈押必 要,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第1 項第7款之規定,均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經 裁定自105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查本件被告等上 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亦無同 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又 本件係涉及多件加重詐欺取財之罪,並經本院判處罪刑,尚 未確定,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爰自106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