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貳仟壹佰叁拾萬零陸仟零捌拾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萬零肆仟叁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
叁仟零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零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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