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778號
TPDV,90,重訴,1778,2001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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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八號
  原   告 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一
  送達代收人 蘇信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昕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
     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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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