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明帝
選任辯護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鍾傑名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因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揭意旨,應予補充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