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776號
TPDV,90,重訴,1776,2001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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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羅永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勃暉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壹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㈤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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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