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友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雨乾
被 告 郭振堂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本息,經被告
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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