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7號
PTDV,106,補,77,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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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朱恒勇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尤秀金朱靜宜趙書趙國良、莊佳
  綺、孫瓊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
  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
  、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
  其他土地之舉證。
㈣、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屏東縣恆春鎮農會之告知訴訟狀
  、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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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