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彥圻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太順、錢進財、錢啟章、錢昭翰等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上
開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人工全戶戶籍
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並依據上開資料,追加
被告。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有
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門牌號
碼)、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土地歷次
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