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號
PTDV,106,補,66,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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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彥圻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太順、錢進財、錢啟章、錢昭翰等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上
  開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人工全戶戶籍
  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並依據上開資料,追加
  被告。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有
  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門牌號
  碼)、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土地歷次
  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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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