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號
PTDV,106,補,39,201702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號
再審聲請人 鄭書瑤
      曾裔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官建明官大成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8日本院105 年度聲
再字第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經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對於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