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9號
PTDV,106,補,109,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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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黃坤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儀、黃宜宣林翠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
  認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
  1 至9 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門牌號碼屏東縣萬巒鄉中正路2
  之1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格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檢送系爭房屋稅
  籍資料,並據以核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㈡、另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歷次異動索引(姓名勿遮隱)。
㈢、被告黃馨儀、黃宜宣、林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及被繼承人黃亮元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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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