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740號
TPDV,90,重訴,1740,20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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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勃暉股份有限公司、乙○○、乙○○、
  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
     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
     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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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