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0號
聲 明 人 陳德琳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洪桂去(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
東市○○路000 巷00弄000 號)之次男,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105 年11月9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洪桂去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