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零壹元
,折合新台幣陸拾萬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