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13號
PTDV,106,司家補,13,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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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
聲 明 人 李勁嶢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長華(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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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