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
聲 明 人 李勁嶢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長華(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