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59號
PTDV,106,司促,959,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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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正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正昌於民國94年3 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3 月2 日起至民國97年3 月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24
  日止累計377,933 元未給付,其中128,378 元為本金;249,
  471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正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24日止累計340,500 元未給付
  ,其中113,612 元為消費款;223,288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正昌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8,378元 │     │1 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張正昌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3,612元 │     │1 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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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