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正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正昌於民國94年3 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3 月2 日起至民國97年3 月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24
日止累計377,933 元未給付,其中128,378 元為本金;249,
471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正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24日止累計340,500 元未給付
,其中113,612 元為消費款;223,288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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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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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張正昌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8,378元 │ │1 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張正昌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3,612元 │ │1 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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