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孟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一‧0五
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一
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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