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號
PTDV,106,司促,881,2017021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林筑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筑庭於民國91年7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72,897 元(含本金10
  5,719 元、利息267,178 元)及其中105,719 元自民國105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筑庭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5,719元 │     │12月22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