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彥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 合之管理人尤協勝、尤光守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聲 請人於106 年2 月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 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