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631號
TPDV,90,重訴,1631,200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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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游孝治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五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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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