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鍾張艷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張艷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121,755 元未給付,其中114,897 元為消費款;5,658 元為
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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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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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鍾張艷秋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4,897元 │ │1 月16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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