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5號
PTDV,106,司促,1415,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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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鍾張艷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張艷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121,755 元未給付,其中114,897 元為消費款;5,658 元為
  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鍾張艷秋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4,897元 │     │1 月16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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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