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628號
TPDV,90,重訴,1628,200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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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元,折合新台
  幣陸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
  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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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