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古照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GB0000000 、GB0000000 )之退票理由
單或債務人古照安為拒絕往來戶之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古照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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