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50號
PTDV,106,司促,1350,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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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鄧志偉
      鄧武雄
      廖秀金
一、債務人廖秀金鄧志偉鄧武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鄧志偉於民國99年11月至102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鄧武雄廖秀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5,903 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鄧志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鄧武雄廖秀金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廖秀金、鄧志│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05,903元 │偉、鄧武雄 │0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廖秀金、鄧志│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05,903元 │偉、鄧武雄 │1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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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