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鳳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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