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孟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向債務人林孟生為限期催告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孟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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