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孫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壹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孫淑琴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3,11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