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04號
PTDV,106,司促,1004,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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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李竹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玖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月收取新臺幣参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
  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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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