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01號
PTDV,105,訴,601,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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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   告 賴旭森 
被   告 王芊融 
      王雅臻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王吳錦綢
受告知訴訟 李民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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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