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1號原 告 賴旭森 被 告 王芊融 王雅臻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吳錦綢受告知訴訟 李民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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