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李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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