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318號
PTDV,105,監宣,318,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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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黃怡羚 
相 對 人 黃清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清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黃怡羚(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洪妙鈴(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 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設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伊父黃清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5 年5 月15日中風,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前往民眾醫院,於鑑定 人黃文翔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其則臥床,插鼻胃管,僅左手 可動,雙腿攣縮,對於呼喚並無反應,不能言語。另就其精 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於105 年5 月發生出血性腦中風導致顱內出血並且陷入昏迷狀態, 經緊急住院治療,出院後轉往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顧迄今。 個案經叫喚之後雙眼可以微睜,但眼球不會隨著呼喚搜尋聲 音來源,無法辨識家人,對外界呼喚無辨識與理會能力,認



知功能嚴重受損,喪失語言表達能力,亦無法使用肢體語言 正確回應,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完全喪失,長 短期記憶亦明顯喪失。日常生活如進食、沐浴、翻身、大小 便、移動身體、更衣皆無法自理,且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 。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 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極重度 失智狀態,因而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 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 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個案應該已經達 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語,有鑑定筆錄、屏安醫院106 年1 月 18日屏安醫字第(106 )0032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等件 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 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 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次查,聲請人黃怡羚為相對人之獨生女,相對人胞姐黃秋雅 、洪黃枝美及相對人姪女洪妙鈴洪昔穗均同意由其擔任監 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足憑,可見相對人近親均認同由黃怡 羚擔任監護人,是由黃怡羚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 財產,最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 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黃怡羚為監護人。另依前揭規定,法 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 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 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黃怡羚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洪妙鈴為相對人之姪女,其願意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有同意書足稽,爰併指定洪妙鈴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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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