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80號
PTDV,105,司促,12680,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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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石培佑即石自強即石豐恩之繼承人
      石玉蘭
      石仙美
一、債務人石培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零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其逾期部分按日
  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逾期部
  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石培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逾期部分按
  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另債務人石玉蘭石仙美已於被繼承人石豐恩死亡後辦理拋
  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調取本院91年度繼字
  第217 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明確,則債權人請求非繼承人之
  石玉蘭石仙美給付被繼承人石豐恩積欠之債務,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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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