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5號
PTDV,104,訴,475,2017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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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郭碧貴
訴訟代理人 秦雲樵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傅邦齊
      傅天增
      馬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邦齊傅天增馬麗珠間因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
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
之民事庭,此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第2 項雖有明文,惟此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
應以一審為限,其上訴仍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司法院院字第13
73、1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8 萬2,1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171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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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