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蕭宇鈞
蕭漢津
蕭何金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被告林皓偉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來移送民事庭後之程序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仍有依法負擔裁判費之情形,因聲請人無資力,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 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 規定並無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列。查:本件係聲請人 3 人於本院受理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122 號被告林皓偉業務 過失致死案件後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訴訟救助 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 ,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